关于学生组织(社团)成员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汽车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06 10:59:00 发布人:李卓伦 阅读量:256
团委学生会、各社团、各年级团总支:
因本校多校区办学实际情况,学生活动等工作需要,学生组织成员因急事、要事出行允许乘坐出租汽车,相关开支由学院报销。为规范乘车和报销方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用车情形。乘坐出租汽车应持节约原则。在有空位校车的前后三十分钟,原则上不应乘坐出租汽车;因需搬运大件物品或校车约满的,应事前报用车人所属部门分管上级,可不受以上限制。
因需作为工作人员或受邀参加学生活动的,属可报销范围;作为活动成员、参与者的,不属于可报销范围。非工作需要出行的,应不予报销。
二、控制乘车人数。乘坐出租汽车应尽量坐满。出行车票背面应注明全部乘车人员姓名,原则上要求坐满4人;同一活动在同一时间段(前后区间1小时)内乘坐多辆出租汽车的,用车数不得超过总乘车人数/4(向上取整),超出数量的用车应不予报销。同一活动在同一时间段内通勤两校区人数在2人及以下的,原则上不乘坐出租汽车。
因需搬运大件物品、临时或急事往返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应事前报用车人所属部门分管上级,可不受以上限制。
三、规范始终点站。乘坐出租汽车原则上仅限两校区往返,或因公事外出至活动地点。使用网络预约制出租汽车的,须附网络平台自动生成的出行行程单,其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须为学校。对乘车时间、起点、终点明显与活动实际明显不符的,应不予报销。起点、终点不在校,或在商场、饭店等非公事性场所的,应不予报销。
四、规范报销流程。乘坐出租汽车应自行保留好机打发票或主动申请电子发票。活动用车报销随活动决算一起上报。
请各学生组织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团委学生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共青团浙江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