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学院2023/2024(2)学期期末诚信应考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4-05-20 10:05:16 发布人:俞舒澜 阅读量:657
计算机学院全体同学:
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即将来临,这既是对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成效的检验,也是对学生诚信品质的一次考验。诚信考试是学生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必备的道德修养。为营造健康诚信的考风,树立严谨勤奋的优良学风,特此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排除干扰,积极复习备考。考试是反映学生学习能力和效果的重要方式,希望全体同学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复习计划,合理安排复习时间,提高复习效果。“行百里者半九十”,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积累,希望全体同学充分利用复习阶段查漏补缺,全面掌握知识点,凭自身实力考出优异成绩。
二、端正态度,严肃考风考纪。诚信是道义,更是责任和义务。遵守考纪、诚信应考、互相激励、互相督促,是每一位学生应尽的义务。希望同学们正确认识考试的目的,正确对待成功与失败,不因一时利而失诚信之义。作为一名工大的学生,我们不仅仅需要优异的成绩,更需要真诚的品格和高尚的人格。
三、严于自律,强化自我约束。“读书立品,诚信为本”,希望全体同学能够自立自律、自我约束,通过认真复习获取优异成绩,杜绝通过投机取巧,违反纪律,违背诚信原则等获取考试成绩的行为。同时希望同学们不仅把诚信应考、遵纪守法看作是对自身行为的约束,更要内化为自身学习生活的道德规范,坚守内心的道德信仰。
四、提高修养,常怀敬畏之心。考前,请同学们认真学习《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和《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了解相关的行为规章。考试期间将开启考场监控,请同学们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把规章制度内化为个人的内在要求,常怀敬畏之心,不带违禁物品,不做违纪之事,不抱侥幸心理,不搞作假舞弊。
最后,衷心祝愿全体同学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用扎实的知识,坚强的意志,求真的态度,向自己、向老师、向父母家人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考核违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时间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时间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4.未按规定翻阅试卷,或不按考试信号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内吸烟、谈话、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管理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统一发放的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1.桌面上或座位周围发现写有与考核有关的内容不主动报告且不服从监考教师座位调整的;
12.考核结束后,以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阅卷教师篡改成绩或要求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隐瞒作弊事实或干扰考场违纪、作弊查证工作正常进行,且拒不改正的;
13.在考卷上恶意涂改考生信息,或恶意错写、漏写考生信息的;
1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均属考核作弊:
1.抄袭、偷看、窃取他人试题答案或与考试(查)内容相关资料,或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2.考生在考核期间以任何方式传递、接受(包括传递双方)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交换、获取有关考核内容信息的,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为他人抄袭提供便利条件的;
3.考生的身体、服饰上或考核准许使用的文具用品等上面写有与考核相关内容的;
4.经阅卷教师认定,答题卷属非正常雷同的;
5.在考试中,携带并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6.在考试过程中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7.参加考核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但尚未构成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考核严重作弊:
1.考前通过秘密手段或其他不正当途径窃得、获取考卷或考题的;
2.考核结束后,通过秘密手段或其他不正当途径企图篡改考核成绩的;
3.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参加考核的;
4.涂改他人试卷、答题卷的考生信息,占为己有或在试卷、答题卷上换写他人姓名等考生信息的;
5.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组织或参与实施团伙作弊;
7.考核结束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企图使阅卷教师篡改成绩或企图使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隐瞒作弊事实或干扰考场违纪、作弊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8.曾因考核违纪或作弊被处分又考核违纪或作弊的;
9.其他应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核违规、考核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
1.凡考核违规、作弊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机会,并视违规、作弊情节和事后悔过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凡考核严重作弊者(代替或冒充他人参加考核者除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代替或冒充他人参加考核者,视其情节和事后悔过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