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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学风、诚信应考”倡议书

发布时间:2019-06-13 04:59:00 发布人:周超 阅读量:711

“优良学风、诚信应考”倡议书


计算机学院全体同学

“大道唯诚,无信不立”,2018-2019学年第学期期末考试即将来临,这既是评价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效果的过程,也是对学生诚信品质的一次考验。诚信考试是学生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必备的道德素质。为营造诚信、健康的考风,树立严谨勤奋的优良学风,特此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排除外界干扰,积极备考。考试是反映学生学习能力和效果的重要方式,希望全体同学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复习计划,合理安排复习时间,提高复习效果。“行百里者半九十”,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积累,希望全体同学充分利用复习阶段查漏补缺,全面掌握知识点,凭自身实力考出优异成绩。

二、严肃考风考纪,端正学习与考试的态度。诚信是道义,更是责任。遵守考纪、诚信应考、互相激励、互相督促,是每一位学生应尽的义务。考试作弊不仅是自我否定、缺乏自信的表现,更是对诚信品质的践踏,是道德信仰的缺失。作为一名工大的学生,我们不仅仅需要优异的成绩,更需要真诚的品格和高尚的人格。

三、自我约束,严于自律。“读书立品,诚信为本”,希望全体同学能够自立自律、自我约束,通过认真复习获取优异成绩,杜绝通过投机取巧,违反纪律,违背诚信原则等获取考试成绩的行为。

、提高修养,敬畏法则。考前,请同学们认真学习《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和《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了解相关的行为规章。同时希望同学们不仅把规章制度看作是对自身行为的约束,更要内化为自身学习生活的道德规范,坚守内心的道德信仰,交一份诚信的答卷。

最后,衷心祝愿全体同学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用扎实的知识,坚强的意志,求真的态度,向自己、向老师、向父母家人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附:《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核的客观、公正,维护学校教学考核工作秩序,规范对考核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学校优良学风、校风的形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等通过注册取得浙江工业大学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在职攻读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违反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浙江工业大学所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的各类考核(包括期中、期末、重学、毕业前清考、结业补考等)和各类省级(含)以上统考,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考查、一页开卷等方式进行的,均适用本办法。

 

考核规则

第四条 考生应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按规定入座,把学生证或身份证(补考时还须补考准考证)放在桌面上接受监考教师和考场巡视人员的检查。考生入座后,若发现桌面上和座位周围有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符号等,应立即报告监考教师。

第五条 考核开始30分钟(含)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并以旷考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者以旷考论。正常参加考核的考生在开考后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无故提前离场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并视其情节,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正常考场秩序论处。

第六条 以闭卷笔试形式进行的考核,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严禁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有记忆、存储、运算功能或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与考核有关的其他书本、资料、纸张等带至座位(考核允许带入的除外)。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教师和考场巡视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电子设备及物品带至座位,一律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正常考场秩序论处。以开卷笔试形式进行的考核、“一页开卷”考核,考生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该场考核明确规定的允许范围。除语言课程听力考核外,学生不得携带调频接收设备进入考场。听力考核过程中,学生不得擅自录音。听力部分考核结束后,学生不得再使用调频接收设备。

第七条 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考核进行过程中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用品。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借用,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第八条 考核进行过程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和考场巡视人员念题、解释试题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如遇试卷分发差错、卷面字迹模糊、试题页数错误、试题错误等问题,应举手询问,由监考教师和考场巡视人员负责处理。考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规定位置以外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和学号等信息。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都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不准以任何方式扰乱考场秩序或影响他人答卷。

第九条 考核进行过程中,考生应将完成的答题卷反面向上放置。考核工作人员宣布考核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考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考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按规定间隔就坐。不得擅自挪动座位或调换考场。考核进行过程中,考生除因生理需要、疾病、不可抗力或其它突发性紧急事件,非经监考教师特许,不得擅自进出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考生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除监考教师和考场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 考生必须认真、独立完成考核。答题一律用蓝、黑墨水或蓝、黑芯圆珠笔(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使用铅笔(除指定外)、红墨水或红芯圆珠笔(水笔)书写或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考核结束后应按时、按规交卷,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超过交卷时间继续答题或拒不交卷的,经监考教师提醒仍不停止违规行为的,监考教师可没收其试卷,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参加考核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的,以旷考论。

第十二条 对于经学校同意作为考核改革试点的各类考试、考查,考核期间考生必须遵守该类考核的秩序和纪律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考生参加考核,必须尊重和配合监考教师和考场巡视人员的工作,接受监考教师和考场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或事后报复监考教师和考场巡视人员等考核工作人员。

 

处分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考核违规:

1、违反考核规则,夹带书本、纸条、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非考核允许带入、使用或超出适用范围的物品参加考核者;

2、不听从监考教师指令未将通讯设备关闭,或使用通讯设备者;

3、故意损毁考卷或参加考核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4、桌面上或座位周围发现写有与考核有关的内容不主动报告且不服从监考教师座位调整者;

5、在考卷上恶意涂改考生信息,或恶意错写、漏写考生信息者;

6、在考场内吸烟、谈话、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管理者;

7、在密封考卷的答题纸上泄露考生信息者;

8、在答卷时恶意书写与答题内容无关的文字者;

9、考核结束后,以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阅卷教师篡改成绩或要求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隐瞒作弊事实或干扰考场违纪、作弊查证工作正常进行,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均属考核作弊:

1、抄袭、偷看、窃取他人试题答案或与考试(查)内容相关资料,或笔迹前后不一致者;

2、考生在考核期间以任何方式传递、接受(包括传递双方)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交换、获取有关考核内容信息的,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为他人抄袭提供便利条件的;

3、考生的身体、服饰上或考核准许使用的文具用品上写有与考核相关内容者;

4、经阅卷教师认定,答题卷属非正常雷同的座位相邻者。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考核严重作弊:

1、考前通过秘密手段或其他不正当途径窃得、获取考卷或考题者;

2、考核结束后,通过秘密手段或其他不正当途径企图篡改考核成绩者;

3、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参加考核者;

4、涂改他人试卷、答题卷的考生信息,占为己有或在试卷、答题卷上换写他人姓名等考生信息者;

5、组织、或参与实施团伙作弊、群体性舞弊者;

6、考核结束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企图使阅卷教师篡改成绩或企图使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隐瞒作弊事实或干扰考场违纪、作弊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7、曾因考核作弊被处分又考核作弊者。

第十七条 考核违规、考核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

1、凡考核违规、作弊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机会,并视违规、作弊情节和事后悔过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凡考核严重作弊者(代他人考核者除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代替或冒充他人参加考核者,视其情节和事后悔过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其它违反考核规定的违纪行为,参照上述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考核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和查处由学校教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教务处、院系教务科、教务秘书)负责进行。

考生在考核期间的违规、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人员根据本办法分则部分的具体规定当场予以认定,经涉嫌违规、作弊的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经两名以上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人员签名后方可作为给予处分的有效证据提交教务部门,违规、作弊学生拒绝签字确认的,经在场其他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后视同有效证据。

第二十条 考核作弊的具体查处程序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学生若对因考核违规、作弊而受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依法享有申诉权,具体申诉程序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考场规则和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计算机学院学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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